案例:基建項目未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某市審計局在對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時發現,該單位建設的綜合樓于2000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賬面投資額3112.89萬元;技術樓于2006年7月竣工并投入使用,賬面投資額1918.44萬元。截至2015年12月底,兩樓均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也未登記固定資產賬。 以案釋法:上述行為不符合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的規定。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組織專門人員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時登記固定資產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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